《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规定》将军人晚婚年龄规定为初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关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规定》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规定。
(《中国妇女报》2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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