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颁布的引咎辞职规定中指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副院长,需主动辞去现任职务。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其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它会使一般人即使遇到了债务纠纷,也置执法部门于不顾,或者去寻找另外的途径解决,甚至以非法的手段去解决。由此,笔者认为,执行不力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法制日报》2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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