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周某某承担了“领导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本单位给予他撤职处分。但检察机关认为,他的行为不仅仅是“领导责任”问题,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法庭上,周某某的律师认为,他本人没有参与两个下属的犯罪,客观上不懂财会业务,不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则认为:正是因为周某某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造成了这个局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周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此案还在继续审理中。(《上海法治报》2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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