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周某某承担了“领导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本单位给予他撤职处分。但检察机关认为,他的行为不仅仅是“领导责任”问题,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法庭上,周某某的律师认为,他本人没有参与两个下属的犯罪,客观上不懂财会业务,不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则认为:正是因为周某某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造成了这个局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周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此案还在继续审理中。(《上海法治报》2001.12.7)
[值班总编推荐] “养老”变“享老”,拓展经济新蓝海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 ...
[值班总编推荐] 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刘巽达:从“濮存昕眼中的上海文艺”说起
【详细】
《多啦A梦:大雄的绘画奇遇记》:在奇幻冒险中回归生活本真
让理论传播向“新”而行
动态海报:一架“无人机”飞出低空新天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