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私人通缉令”在法津界引发了争议。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认定其有罪,即使被法院认定为杀人犯的人,也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依《刑事诉讼法》,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但也有众多法律工作者认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公民隐私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只有认定李军不是杀人在逃犯,才谈得上名誉权问题。(《燕赵都市报》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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