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既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迫切需要,否则很难改变宪法规定长期被“虚置”的现状。
但也有人认为,我国制定法的传统原则上并不允许法官造法。由司法机关抢占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修宪、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等职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抢滩”的行为。看来,宪法的司法适用,任重而道远。
(《华夏时报》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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