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甘甲任与其妻子以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卢春燕告上法院,要求卢春燕退回房屋或者还回5万元购房款。北流市法院一审驳回了甘甲任与其妻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甘甲任以卢的名义购买的商品房的产权人虽是卢春燕,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卢取得该房屋是基于与甘甲任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由甘甲任赠与的,因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卢春燕取得该房屋是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羊城晚报》20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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