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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互骂不该判下级侵权

2002-0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四川省泸州市某单位,一职工到一位领导(女)的办公室要求该领导签字报销其业务培训费,并向她汇报了自己申报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的有关情况。该领导认为这位职工的某些费用不能报销,某些事项不能解决,这位职工却认为该领导是有意刁难,双方遂在办公室发生争执。气愤之时,这位职工用了一些侮辱性的语言谩骂该领导,该领导亦进行了相应的回击。后来职工为此事在单位受到了惩罚,被扣发50元的工资。但事隔不久,这位领导以该职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这位职工也以同样的理由提起反诉,同样索赔30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500元,被告的反诉请求被法院驳回。被告不服,遂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相互对骂,过失应该相抵,不作单方侵害名誉权认定,不由单方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互骂的一方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理,而另一方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再对受到行政处理的一方进行法律制裁,有失公正。近日,泸州市中院撤消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虽不复杂,但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位法律界人士说,现在个别领导动不动就骂娘、不分场合训人的事随处可见。对他们这种霸道行为,很多下属敢怒不敢言。其实,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头脑中的人格平等意识在逐渐增强,因此不管面对是领导还是老板,在人格上彼此都是平等的。

(《法制日报》2002.2.18赵兴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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