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说,依据《民法通则》,拾物者有将丢失物返还给失主的义务;失主有偿付拾物者为返还丢失物品而付出费用的义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若拾物者要求得到一定的酬金,失主应当给予,酬金数额应在丢失物品价值的5-20%范围内。如果丢失者发布了寻物广告,付给拾物者的酬金应以广告上的数额为准。胡师傅如果当时同意以后再付400元,他就应该再付给那个学生;如果当时没同意以后再付400元,他就不承担再付酬金的义务。
(《都市晨报》2002.3.10青城 小阳文)
[值班总编推荐] “养老”变“享老”,拓展经济新蓝海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 ...
[值班总编推荐] 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刘巽达:从“濮存昕眼中的上海文艺”说起
【详细】
《多啦A梦:大雄的绘画奇遇记》:在奇幻冒险中回归生活本真
让理论传播向“新”而行
动态海报:一架“无人机”飞出低空新天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