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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能发表作品吗

2002-04-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朋友刘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期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在服刑期间,刘某写了不少散文和诗歌,并打算向劳改系统的报刊投稿。但其所在劳改机关认为他已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不准其署名发表作品。请问:罪犯剥夺政治权利能否署名发表文学作品?

专家意见: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内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人服刑期间行使属于政治性质内容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对于非政治性内容的作品,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权。刘某并未失去民事权利,对不属于政治性质内容的作品,刘某享有著作权,可以署名发表,劳改机关任意干预其行使著作权是不对的。

(《解放日报》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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