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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酒假酒“个人行为”验了不算

2002-05-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2月6日,王江花2400元钱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商行购买了12瓶五粮液白酒。商行老板为其出具了发票,王江还向老板索要了一份承诺:如质量出现问题,本店“假一赔十”。

同月16日,王江到平顶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要求对他拿去的一瓶五粮液酒检验。检验报告称:送检酒不合格。28日,王江自己带着酒千里迢迢来四川省宜宾市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果:“酒样经检验不是我公司的产品……”

平顶山市工商局即对该商行经营的五粮液酒进行了查封,抽样6瓶,派人赴五粮液公司鉴定。但送检的五粮液酒全部是该公司的产品。

王江将商行起诉到了平顶山法院,要求商行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2.77万元。法院认为,王江送检的样酒经鉴定均认为是假酒,但两次送检过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均是个人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江的诉讼请求。

合法的程序是:王江买到酒后,若认为是假酒,应带着酒和发票到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核实该酒的售出单位并经商家认可后,当着双方的面对该酒进行封签,再由职能部门进行检验。这样的鉴定结果才能使双方信服,法院才能采信。(《检察日报》2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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