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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大桥引发天价官司

2002-05-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椒江是浙江省第三大江。为沟通两岸交通,1993年浙江省政府批准筹建椒江大桥。随即,台州市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桥下通航净空高度为18米。消息传出,立即引起椒江上游的临海市有关航运公司的强烈反应,浙江海圳荣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正在扩建的3000吨级红光液化气专用码头,恰恰位于椒江大桥上游5公里处,而其所有船舶按桥高18米均无法进港。

临海市政府与台州市政府紧急会商,要求将椒江大桥桥下净高抬高到28米,台州市政府答复,椒江大桥现设计方案可保证3000吨级船舶每天都有过桥进港时间。

1998年10月,椒江大桥正式动工。2000年12月,海门港监发布《航行通告》规定:椒江大桥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0米船舶禁止通行。

此后,上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5000吨的临海市江南造船厂,只能接受2000吨的船舶订单。最惨的海圳荣公司,因8年多来所用的大小槽船高度均超过20米,结果没有一艘能通行大桥水域。2001年10月大桥建成通车,《航行通告》进一步明确:通航高度为船舶载重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的高度为22米。

去年11月1日,海圳荣公司向浙江省高院起诉。5月24日,这场“天价官司”开庭审理。海圳荣公司称,台州市政府、椒江大桥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擅自按照自己确定的设计方案跨椒江建大桥,直接造成海圳荣公司的生产原料进口液化石油气,因运载船舶均超过22米高度,被禁止通过椒江大桥,公司因此无法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7600多万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10万元。

为何就不能抬高大桥高度以成“双赢”?对此,台州市政府称,抬高大桥高度会大大增加费用。海圳荣公司代理律师朱嘉宁和徐建说,航道是不可再生资料,现在这种局面,损失的已不仅仅是海圳荣公司等一些上游企业,更影响了上游地区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造成国家有限的航道资源无谓浪费。(《北京晚报》20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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