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某报公开向王肇邦赔礼道歉”的判决。二审阶段,某报代理律师富敏荣庭审中强调:某报刊登的是公益广告,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一种宣传行为,是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的一项宣传活动,广告无分文收入。当然,本案上诉人在使用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确是不妥的。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愿意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000元,此案获得圆满解决。(《解放日报》2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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