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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规控制冒领失业保险金

2002-05-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五一”刚过,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李业华就领到了街道社保科发放的一张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认定表。48岁的李业华去年10月份与所在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帮人开出租车。已连续7个月领取失业保险的李业华被告知,他这种情况属于再次就业,将无权继续领取每个月223元的失业保险金。

沈阳市日前出台了新的就业认定标准和办法,认定一个失业人员是否再次就业的依据有3条:一是要有合法的用工手续,即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经合法就业中介介绍就业的,以及合法经商、自谋职业的;二是要有再就业的各种凭证,如能有效证明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营业执照、出租车驾照、招工用工证明等;三是要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时间,失业人员连续稳定工作3个月以上,收入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320元,即可认定就业。

但如果实现了隐性就业、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故意隐瞒月收入情况,否认再就业怎么办?有关专家提醒,必须辅之以规范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健全完善的就业统计监测网络。(《中国青年报》2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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