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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随时辞职

2002-07-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陈大学毕业后被招聘进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在参加岗前培训期间小陈觉得自己不适合所聘职位,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公司便要求小陈赔偿培训费600元,并说要一个月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在这一个月里,小陈还必须来上班。小陈对公司的做法很不理解。请问该公司这样做对吗?

专家意见: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小陈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符合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小陈是否要赔偿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用呢?《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陈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须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公司要求小陈30天后才能辞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湖北法制报》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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