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吴维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和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下属贿赂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虽然在本案案发前吴已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挪用公款85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吴有期徒刑17年,并依法继续追缴受贿所得10万元人民币。(《北京娱乐信报》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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