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付女士、商厦及生产厂家,三方均有责任。首先,付女士在购买西瓜刀之时,对不进行包装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必须承担由其过失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而商厦对刀的危害性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将这种危害性转嫁给了顾客,所以商厦必须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西瓜刀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属于产品缺陷,生产厂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扬子晚报》20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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