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称,孙先生在开具发票时一再要求服务员注明产地“美国”,服务员曾告知是上海合资生产的,孙先生却称是单位要求的,否则不能报销。购物中心因此开具了购物发票。
一审法院判决购物中心给孙先生退货。孙先生对判决不服,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购物中心返还孙先生1万余元货款,孙先生返还购物中心300只黑色派克笔。二中院提醒某些“消费者”:必须是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消法”保护。(《检察日报》2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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