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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姓名权”纠纷

2002-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3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罕见的姓名权纠纷案。

4月18日第一次开庭时,26岁的原告胡佐民称:“我父亲与戴某,均系1964年赴新疆支边的上海知识青年,在同一单位共事30多年。90年代初,原籍上海的知青子女可以返沪就读入户。由于办理手续需大笔费用,上海的姑妈又不愿充当我的监护人,此事被搁置了下来。这时已退休回到上海的戴某,主动跑来找我爸爸,表示愿意担当起监护人的责任,为我办理返沪就读入户的事宜。爸爸把所需的资料交给戴某,然而6年过去了,此事再也没了音讯。在此期间,我结了婚,生了孩子,后又因感情生变离了婚。

“因爸爸病重,家里的日子艰难,一位好心的徐叔叔表示愿回上海与戴某联系,为我或弟弟重新办理返沪事宜。不久徐叔叔传来一个惊人的消息,说我的事情早在1997年就已办妥,但戴某一直未通知我。在上海警署的户籍资料中,果然存有一份表格,姓名栏里填着我的名字‘胡佐民’,而旁边照片上的人,却是戴某的女儿孙某。此时我才醒悟,当初戴某提出为我办理返沪手续是假,为其女儿办理才是真。5年来,孙某用我的证件及姓名,将其户籍报入上海市,甚至还使用我的姓名,和知道真相的何某登记结婚。鉴于此,我要求法庭判令三被告戴某、孙某和何某停止对我的姓名权的侵害,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时,三被告都对自己的行为作了辩护。戴某认为:“我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这我承认,但这件事是有起因的。有一次老胡遭遇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我爱人是医生,对他作了全力抢救,为此他很感激,总说要报答我们。后来老胡告诉我,他家经济困难,上海的妹妹又不肯做监护人,因此女儿胡佐民无法返沪,我的小女儿可以顶替她回上海,算是对先前之事的回报。完事以后我就给了他2万元好处费。如果没有老胡配合,这一侵权行为是绝不可能发生的。”

孙某认为,“我也是受害者。自从用上了胡佐民这个名字,我就失去了自我,没有一天舒坦过。我是学医的,在新疆当护士,而到了上海成了‘胡佐民’后,以前的一切都被抹去,没有了文凭和履历,只能到一家通讯发展公司当了拷台小姐。虽然6年过去了,但至今被人叫‘胡佐民’时,我还会反应不过来,所以常常给人留下‘脑子是否有毛病’的不良印象。我连结婚都不能用真名,由于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是非法的,因此现在还要面临法律上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尴尬局面。

而何某认为,“把我拖进这场官司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妻子冒用了原告的姓名,并产生了损害事实,这和我的结婚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5月23日第二次开庭时,法庭认为,戴某、孙某严重侵害了胡佐民的姓名权,并给其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一审判决:停止侵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戴某、孙某应赔偿胡佐民精神损失费2.5万元。

法庭判决后,孙某不日就要去办理有关手续,将“胡佐民”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但这一改就会牵涉到许多问题。名字一改,结婚证就会作废,要与丈夫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需重新登记结婚,这对夫妻间的感情是个很大的考验。名字一改,户口簿也要作废,要重返上海,就需回到新疆去重新办理各种手续,能否顺利办出并无把握。名字一改,房子所有权就会产生纠葛。另外,实名制下的银行储蓄卡的钱归谁所有?医疗保险该谁享受?这一连串的问号使得孙某泪眼汪汪。

对此案,民法专家金教授说,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就构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不仅会害人,也会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假冒他人的姓名后,并不是简单地改过来就行的,其背后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和各种利害冲突,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会造成各种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因此,遵纪守法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的,否则就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法苑》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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