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马秀荣法官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是中文文本。当事人如果提供的原始证据是外文证据,那么,他必须同时附上一份中文译本,“法院没有义务为当事人的证据提供翻译”。马秀荣还强调说,为确保翻译的严肃性,负责证据翻译的机构必须盖有公章,否则,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西城法院的张蕾法官说,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通常指定翻译机构来翻译。据悉,北京市法院已开始着手培养一批拥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法官。(《北京日报》2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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