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曹保刚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辉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检察日报》2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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