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京华时报》2002.9.18齐中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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