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以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先后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并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行为进行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而佘某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取高额的“精神赔偿费”。
立案庭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因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中国青年报》20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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