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王女士在向服务员交付衣服时没有声明衣服内有现金1000元,致使服务员未能亲自验明保管物并按照其性质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因此,对1000元现金的损失,游泳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20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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