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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能不能悬赏缉凶

2002-11-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敬涛家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1997年1月18日,年仅20岁的他竟被人勒死后反扣在家中浴缸里。

据其父张家汉先生说,张敬涛曾在武警边防部队服役,1996年11月复员后被安排在武汉环保局工作。不久,环保局又将其子临时抽调到其住家附近的派出所做联防工作。其子当联防队员一个多月后遇害。张敬涛遇害已5年有余,凶杀案至今未破。当地警方承认此案虽经长期侦查未能取得突破。

张家汉说,儿子张敬涛遇害后的第三天,他就要求公开通缉凶手。张家汉打电话对警方一位领导说,他愿出10万元钱悬赏通缉凶手。警方答复说通缉凶手是警方的事,要通缉也应由警方出面。张说这样做也可以,通缉由警方做,他出钱。警方一直没有公开通缉。

后来,张家汉又把悬赏金加到50万元,他自己印了10多万份传单,上面印着两名嫌疑人的模拟照片,但警方不让他发,说这样做是违法的。

公民能不能悬赏缉凶?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令禁止个人悬赏缉凶,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那就不算违法。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洪涛认为,针对本案来看,悬赏缉凶行为总体上应认为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选择是否采用这种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998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257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通告应写明悬赏缉凶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悬赏金的具体数额。从这里看,发布悬赏缉凶通告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但是,个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更好。(《大河报》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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