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意了原告的请求。由葛存辉用免提方式接通了金学凯的电话,并由被告郭宗林核实了对方的声音,确定了金学凯的身份,尔后由金学凯对事实作证。原被告双方对证人的证言均无异议,最后法院按照证人确定的数额,当庭作出了裁判。
审判长介绍,这种新型作证方式的采用,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诉讼效率。不过,是否适用这种方式要视案子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一定要得到法院的许可才行。
(《法制日报》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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