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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律走私”

2002-1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东省法律界专家日前提出:不能让地方立法成了部门谋私的工具!提出这个命题基于眼下一些事实:有的部门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划定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为本部门利益争取更多的“合法”依据。比如一些地方《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出现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争交通事故管辖权的情况;某市以政府名义发文,规定全市的婚前检查集中到一家医院,既不方便群众,收费也不合理,经查,才发现这家医院的负责人是某市领导的亲属……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有“法”可依成为一种巨大的进步时,“法”本身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真正代表全社会公民的意志,常常被忽视。种种思想误区的存在,给一些“擅长”以权谋私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立法上作文章,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法制化,大搞“法律走私”。

因此,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无私,必须对立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杜绝不法之“法”,要把立法置于“阳光之下”,让民众参与、监督立法,使立法符合实际,反映民意。(《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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