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名行为不属于盗用、假冒李福寿姓名,而且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方式侵害李福寿的姓名权,应属于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12月4日,北京市宣武法院驳回了李福寿5子女向“李福寿”制笔公司索赔65万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2002.12.5)
[值班总编推荐] “养老”变“享老”,拓展经济新蓝海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 ...
[值班总编推荐] 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刘巽达:从“濮存昕眼中的上海文艺”说起
【详细】
《多啦A梦:大雄的绘画奇遇记》:在奇幻冒险中回归生活本真
让理论传播向“新”而行
动态海报:一架“无人机”飞出低空新天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