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名行为不属于盗用、假冒李福寿姓名,而且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方式侵害李福寿的姓名权,应属于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12月4日,北京市宣武法院驳回了李福寿5子女向“李福寿”制笔公司索赔65万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2002.12.5)
[值班总编推荐] 用你我的匠心,托举起繁盛的中国
[值班总编推荐] 把握新形势 擘画新蓝图——习近平...
[值班总编推荐] “健康丝路”为上合注入新动力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劳动铸就中国梦
以高质量网络法治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