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女子穆某是济南市某公司工人。2002年9月3日上午,穆某到本单位经理于某的办公室送质检报告,当时于某不在,穆某看看周围无人,遂顺手牵羊将于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皮包内的存折盗走。
当日中午,穆某来到附近的储蓄所,由于她以前听到过于某的生日,认为于某很可能用生日做密码,没想到一试果然如此。知道了密码,她轻而易举地分两次将存折内的3713元提出,并把存折撕碎扔掉。
警方近日已将赃款追回。11月27日,穆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齐鲁晚报》20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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