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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庭审法院有权驱逐记者吗

2003-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20日,沈阳市民营企业李世集团董事长李军涉嫌报复伤害沈阳市土地规划局局长一案,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尽管这一案件备受关注,但这家法院却以沈阳市某位领导“有批示”为由,拒绝了多家新闻媒体法庭旁听的请求。当天已进入旁听席,并遵守有关旁听规定的新华社记者,也被强行逐出法庭。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是否有权划定某些身份的旁听者(比如记者)不能旁听?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程东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审理,参加旁听的公民应向法庭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经法庭允许后方可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法庭虽然有限定一些人不能旁听审理案件,这主要是指那些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未成年人。而记者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人民群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因此,不能划定记者不能参加旁听。

旁听的公民无故被驱逐出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知情权,但我国的现有法律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为了规范法庭公开审理案件的程序,最高法院应当出台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实施细则。(《北京晚报》2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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