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夏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她觉得离婚的过错不在自己,前夫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于是,几天前,夏女士再次走进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夏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前夫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因此,夏女士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接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夏女士后悔不已。(《北京日报》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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