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原单位与您的劳动争议早在2000年8月已经立案,直到现在,仲裁部门才通知您开庭审理,显然违反了规定。(《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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