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张先生情急之下推了李女士一下,不构成家庭暴力。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李女士以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但又没有提出与张先生离婚。据此,法院没有受理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北京法制报》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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