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此条规定,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子女的,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姜伟与杨丽为了便于再婚而拒绝抚育孩子,完全是出于利己主义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传统道德。法院对其进行教育后,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将孩子判决给一方抚养,是完全正确的。
(《湖北法制报》20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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