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继承是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原告马继秀之子死亡后,其存款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原告马继秀作为其子第一顺序的惟一继承人,对该笔存款享有完全所有权。被告建行固始县支行以内部规定作为拒绝提款的抗辩,违背了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该院遂判决:原告对该5000元的存款本息享有所有权,存取自便,被告不得干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人民法院报》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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