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学校拟定“生死协议”有其苦衷。然而,承认这一点,并不等于说学校就可以采用签“生死协议”的方式转嫁责任。让家长颤抖着签下“生死状”就不会发生意外了吗?如此“生死协议”着实有推卸责任之嫌。
从法律层面上看,学校为转嫁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有悖于相关法规,是无效的。处理安全事故问题,如不在安全防护方面下真工夫,而一门心思想着出事之后如何规避自己的责任,那么事故恐怕只多不少。(《北京法制报》20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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