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规定,航空公司虽能使旅客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四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之因和空中管制,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尽快安排旅客成行,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休息,费用按现行民用航空法规定解决。(《羊城晚报》2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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