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将出租司机的宰客行为纳入治安管理范围,也没有规定骗取少量钱财就可以被劳动教养。乘客与出租司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出租司机出现宰客行为,则是一种价格欺诈,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应当按照价格法来进行调整,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出租司机宰客行为固然应当受到惩治,但对其处理必须循着法治的轨道进行。武汉市公安局超越职权的举动实在是不可取。(《人民法院报》2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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