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至8月期间,路灯管理所取得一工程承建资格,朱长寿代表单位与辽宁某照明器材厂签订了一笔价值300多万元的路桥护栏灯购销合同。之后,照明器材厂送给路灯所39万元“回扣”。(《人民法院报》20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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