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对性骚扰应单独立法

2003-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宣布,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全国妇女联合会一官员说,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五个方面的修改,其中性骚扰内容是新增加的。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入反性骚扰条款,相信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但性骚扰是一个复杂问题。既有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也有女性对男性的骚扰,还有成年男女对儿童的骚扰。后两种情况虽不是主要表现形式,但近年来也屡见报端。在已经披露的新闻中,女上司对男下属的性骚扰并不是稀罕的事,还有某国教士对儿童的性骚扰,以及我国某歌星对儿童的猥亵行为,也应属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范围内。因此,除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出规定外,还应该在更高层次的法律中予以禁止,或就此单独立法,使不受性骚扰成为一种普遍人权,而不仅仅是某一性别的特权。(《深圳商报》2003.6.1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