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宪法将促进欧盟的政治体制改革,为“大欧洲”指明发展方向。欧元在世纪之交变为现实后,欧盟已无愧为当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但欧盟的政治一体化却严重滞后。为此,宪法草案规定由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取代现行的半年主席国轮值制,还规定设立外交部长一职,负责让欧盟以“一个声音”说话,进而有力推进“政治欧洲”的发展。其次,宪法将为欧盟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保障。宪法草案规定欧盟将具有法人资格,这象征欧盟正努力向主权联合的政治实体过渡。(《解放日报》20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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