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非典传播”,“SARS”是否可以作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问题专家董葆霖说: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如果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非典”、“非典传播”等在食品、饮料、药品、洗涤用品、医疗器械之类的商品中作商标使用,将使人们联想到恐惧、灾难、失去亲人的哀痛、经济建设的巨大损失……这种商标怎么能够注册呢?(《法制日报》2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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