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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与法律较劲儿

2003-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年底,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的几个法官为了解决住房困难,想到合作建房。从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制定运作程序,到选址、买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法官们每一步骤都依法办事。2001年7月,一幢漂亮的住宅楼拔地而起,12户人家纷纷张罗着乔迁新居。

高兴劲头还没过,法官们就遇上了烦恼。2001年8月,他们来到钦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确认登记。房产局要求他们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共有登记。可是,当法官们领取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后,却迟迟盼不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反复追问下,他们才被告知:必须要与房产局下属的钦州市裕丰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签订一份委托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合同,并交纳房屋价值1%的“鉴证费”才能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每户要支付1500多元的中介费。

法官们弄不明白,自己建房没有进入市场交易,为什么非要委托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证呢?2002年2月,他们向钦南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状告钦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他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成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法官们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房产管理局迟迟未履行判决,一拖就是将近一年,这让法官们深刻感受到了维权的艰辛。

几经周折,12人领回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是一年后的事情。房产局告知他们,办房产证要交纳每平方米6元钱的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每户要交纳1000多元钱。法官们虽然心存疑问,但也只得掏腰包。

拿出房产局开出的发票,其中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发票,盖的是钦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章。法官胡文浩质疑:“房子并没有上市进行交易,这种收费是否合法?”

争议似乎绕了个圈又回到了打官司之前,提起这段经历,当了20多年法官的胡文浩很无奈:“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大于法律,那么老百姓办事就真的只能靠钱说话了!”法官们一致决定,再打一场官司。(《中国青年报》2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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