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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处幼儿死亡的法律思考

2003-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25日,八岁的北京女孩曼曼吊死在自己家的小院子里,曼曼的爸妈是双职工,当天下午都上班去了,把她一个人锁在了家里。

7月4日,六岁女童王燕如从北京青塔小区12号楼9层摔下致死。警方证实,属意外事故。意外发生时家中没有大人。王燕的父亲王建春是福建人,两年前来北京做生意,每天早晨7点多就去市场,晚上8点钟以后才能回家。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洪道德教授说:“10周岁以下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儿童,意外身亡事故发生率在逐年增加。我们现有的法律只是对监护人直接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比如说不允许父母虐待、遗弃孩子,如有发生要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但如果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不是直接而是间接造成悲剧发生,法律上就没有任何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谁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在我国的立法上是个空白。单独制定一部幼童保护法或将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款细化很有必要。”

孩子出现意外,最心痛的就是父母,如果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好像有点不通情理。洪教授说,“我们立法不是为了指责父母,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利益。”他说,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制定新的条款,将10岁作为一个界线,比如说监护人不得让孩子脱离自己视线多少米,不得把孩子单独放在家里或放他们单独出去玩等等,如果父母做不到,轻则罚款,剥夺其监护权,重则要负刑事责任。

北京华夏人生科学研究院王德成老师认为,除了要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约束外,社会配套设施也一定要跟上。忙碌的工作让大人无暇细致地照顾孩子,如果能有一些公立慈善性婴幼儿寄养机构,那也就不存在父母两头忙两头都焦头烂额的事情了。(《北京娱乐信报》200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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