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这6000元债务系由于刘某提出离婚自己受到压力而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出离婚,是其自由权利,并无过错,宋某因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弱而服毒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理应由宋某个人承担。
(《生活日报》20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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