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李女士关于“结婚生子”遇到的问题采访了齐鲁律师事务所的李震仲律师。李震仲说,如果在应聘时,“两年内不准生孩子”的说法列入合同,则并无不妥;如果合同中未提及,而在应聘人成为单位员工后被告知,并以“除名”等加以要挟,那么,单位则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婚姻法》中的有关条例,劳动者有权就此讨要说法。(《都市女报》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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