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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下留人”凸显法治意义

2003-08-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载,在从2001年4月开始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北京法院严格依照刑法“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把每一件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有35名一审判处死刑的案犯被改判为死缓。

提起“严打”,人们的突出印象是警方大规模行动,集中力量对犯罪分子施以重拳,迅速抓捕一批,法院也迅速地判决一批,包括处死一批。“从重从快”一时成为“严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其震慑作用自不待言。不过,它也容易让人产生错觉,似乎同样的犯罪,在“严打”中就比平日里判得重,也判得快,这就可能出现偏颇。

对死刑的判决当慎之又慎,从重、从快也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同理,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轻的也要轻,该缓的也要缓,不能因为其它因素而有“弹性”。

应该承认,20年前开始的“严打”斗争,初始多少带有“运动”的痕迹。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从重从快”,对有效遏制各种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强调法治精神的今天,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北京市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把每一个死刑案件都办成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没有因为“严打”就放宽尺度,畸重畸轻,这的确是法制建设的进步。(《工人日报》20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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