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厂的行为系无证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遂对其作出了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该厂不服,将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医务室的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因此,被告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报》2003.9.6)
[值班总编推荐] 火车票改签要收手续费,何以引发争议
[值班总编推荐] 旅游消费火热 赋能美好生活
[值班总编推荐] 三秦大地 ... 内蒙古:全力打造光伏...
【四海文心】三评“过度娱乐化”
【详细】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让盲评制度科学运转起来
全面推动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