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厂的行为系无证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遂对其作出了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该厂不服,将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医务室的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因此,被告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报》2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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