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信息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制日报》20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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