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随后又将周至县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决:周至县人民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共计5318元,驳回其余诉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被他人致伤住进周至县人民医院,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院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和门卫传送制度,使杨某在病房内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侵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日报》200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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