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彦平在收到20万元现金后,在案发前已将该款退还行贿人,故一审法院予以从轻判决。被告滥用职权的行为与“6·22”繁峙金矿爆炸发生有关联。被告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择一重罪重处。
(《山西日报》200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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